壹、宗旨:為提倡全民美育,推展美術創作風氣,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。
貳、主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
承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文化局
參、邀請作品
一、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、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。
二、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,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。
三、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,或提供作品檔案(電子檔、照片、底片等)供本局製作畫冊,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、畫冊2冊,以申謝忱。
肆、參賽作品
一、 參賽資格:設籍台灣之藝術家,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。
二、參賽作品規範:
(一)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。
(二)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,但每類以乙件為限。
(三)有下列情事者,將取消資格及獎金,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:
1.抄襲或偽冒之作品
2.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
3.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
4.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
5.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
三、送件方式:
(一)初審:(初審資料恕不退件,請自行備檔留存)
1.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 x10 或 8x 12吋1張(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),作品照片務求清晰(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),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。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×6吋2張,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-4張照片。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,長邊限12吋,短邊不限。
2. 參賽送件表、作品照片、光碟寄至: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,視覺藝術科收,信封請加註:「參加第30屆桃源美展 OO類」。
3. 隨函檢附:
(1)儲存「WORD格式之送件表」及「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」光碟片乙
片,並於光碟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。
(二)複審:
1.通過初審者,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,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。
2.凡上屆(第29屆桃源美展)各類前3名得獎者,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,惟參賽類別須
與曾獲獎類別相符。
簡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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